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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48 | 用人单位欠付薪资但享有对外债权,劳动者可以行使代位权

北京一中院郝良珍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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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小王与A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载明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A公司应支付小王在职期间提成、工资和差旅报销款等共计1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小王支付款项。小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发现A公司对B公司享有8万元债权未收回,于是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8万元,且上述款项B公司不得向A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小王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权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薪资以及相关逾期利息,B公司以A公司尚未完成供货义务以及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小王提交了双方公司人员签字的《设备供货清单》,法院结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工程的完成情况,认定A公司已经完成与B公司之间的供货义务,且开具发票也并非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故小王有权在对A公司的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向B公司进行求偿。

02 / 以案说法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后,用人单位欠付的薪资转化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当用人单位无能力履行此债务但享有对外债权之时,劳动者可另辟蹊径,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相对人对欠付薪资进行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具体而言,劳动者行使代位权索要薪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会产生相应的行使效果:(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包括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债权应当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须已届履行期,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包括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或者渠道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5.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因A公司欠付小王薪资等款项,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于A公司怠于履行自身还款义务且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权利,影响了小王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小王有权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权利。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直接向小王给付8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支付后,与A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03/ 以案讲理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些情况下,劳动者的薪资虽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者经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但实际上因用人单位给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薪资被拖欠的情形。为保护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促进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在用人单位欠付薪资但享有对外债权情形下,劳动者可通过行使代位权作为求偿手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薪资、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即可通过行使代位权对享有的债权进行实现。

04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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